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四川省泓圃药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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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03-20 08:34: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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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网上公开信息显示:2024年10月28日,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四川省泓圃药业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泓圃药业”)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罚款人民币16000元整。
违法行为事实清晰
经查,2024年8月21日,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泓圃药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,该公司净选工序作业车间存在未开启集气罩、门窗未密闭等问题,导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未有效收集处理。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关于“工业生产企业应采取密闭、围挡、清扫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”的规定。
依法处罚并考量整改态度
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,结合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》及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(一)项“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可从轻处罚”的规定,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。经复核,泓圃药业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,执法人员确认其已落实污染防治措施。
执法与警示并重
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表示,将持续加强环境监管,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,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。同时呼吁各生产企业引以为戒,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,共同维护生态环境安全。
泓圃药业须于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,逾期将依法加处罚款。若企业不服处罚决定,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。
此次案件的处理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“严格执法与教育整改相结合”的原则,既彰显了法律威慑力,也为企业守法经营提供了整改纠错空间,助力经济与生态协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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